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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条,金民海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,酌情确定栗鸽子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,并无不当,故对栗鸽子的上诉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所述,栗鸽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一百八十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,由栗鸽子负担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审判长